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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德双边税收协定 DBA

根据最新消息,修订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简称新中德双边税收协定最早将在2017年1月1日实施。

其实,两国自 2007 年 10 月起,就签订新双边税收协定进入了谈判阶段。2014年3月,借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访问德国为契机,中德双方签订了新的双边税收协定。与旧的税收协定相比,新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有哪些新变化?对企业来说,这些变化又会带来什么缴税的影响?PKF法葛在这里为您做一个回顾总结。

适用范围

该协定中的中国只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适用于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

利润分配的预提税税率变化

新中德税收协定中将利润分配的预提税税率降为5%(目前这一税率为10%)。这意味着,将来德国投资者从中国子公司获取的股息分配须在中国缴纳的税率仅为5%。

此项举措将使得在减轻由中国公司股息分配带来的税负时,不再需要新加坡或香港控股公司的参与。这种方式至今仍具有吸引力,因为这两个国家/地区已在多年前与中国约定了5%的股息分配预提税税率。

常设机构鉴定标准的变化

如何鉴定一家公司跨国经营时是否构成纳税常设机构,存在诸多争议。新的税收协定规定,建筑施工和装配、安装工程只有在活动连续累计超过12个月的情况下,才构成具有本地纳税义务的“常设机构”。而按照旧的税收协定,只要同类活动超过6个月便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此外,新的税收协定还规定,只有在12个月中提供劳务相关服务累计超过183天的情况下,才可构成所谓的“服务型常设机构”。而此前的规定中限定“在任意12个月中只要连续或累计提供劳务相关活动超过6个月”,对于活动月份的判定存在很大的模糊性。修订后的税收协定可以更精确地界定活动时限,避免纳税纠纷。

财产收益税变化

在旧的税收协定中,来源国对大多数财产收益都有征税权。新的双边税收协定对来源国征税权做了许多限制。新的税收协定规定,如果德国居民转让其持有的中国公司股份,只有以下情况下,中方才有对其收益进行征税的权力。

  • 转让公司的财产50%以上由不动产构成
  • 股份转让方在转让行为前的12个月内,曾直接或间接拥有该公司至少25%的股份

此外,如果在证券交易市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只要转让方当年所转让股票不超过上市股票的3%,而且公司财产的主要构成部分并非来源于不动产收益,则该交易无需在来源国缴纳财产收益所得税。

利息税变化

按照新的税收协定,发生于协定国一方而支付给协定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所征税款不应该超过股息总额的10%。如果政府或者国际机构有参与发放贷款的,那么某些特定种类的股息在税源所在国将会被免税。此外,如果股息的支付与赊销商业设备或者科学设备有关,则该利息可以仅在收款人所在协定国一方征税。

另外,新的税收双边协定中规定,对于在中国因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征税的税款(税率10%),在德国只允许将实际发生的税款进行抵扣,旧版协议中的超额抵扣优惠(税率15%)被废除。

实践提示:对于已计划在未来进行利润分配的在华德资公司,我们建议,应就一系列事宜重新审视,若有可能可将利润分配推迟至新双边协定正式生效之后,以享受优惠税率。

欢迎您联系PKF法葛的中国事务部,我们将针对您的疑问提供更详细的解答。

最后更新: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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