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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2026

股东兼总经理对公司车辆的私人使用,一直是税务稽查中的经典审查事项。德国联邦财政法院(BFH)的一项最新判决,对公车仅限公用的证明义务提出了更严苛的要求。

德国联邦财政法院明确要求:必须提供个案证明

德国联邦财政法院在 2026 年 3 月 12 日作出的裁定(案号:I B 17/24)中明确指出,仅在合同中规定禁止公车私用,并不足以证明用车人实际是否遵从约定,从而影响税法合规。出于上述考量,该裁定提出企业和用车人有义务在个案中提供足够证明,证实相关车辆事实上未被用于私人用途。联邦财政法院特别指出了股东兼总经理的特殊地位。由于其对公司资产拥有支配性影响力,原则上拥有将公司车辆用于私人用途的机会。正是这种潜在的公车私用可能性,使得行车记录文档尤为重要。在缺乏相应证明的情况下,极有可能推定存在私人共同使用的情形。

尤需注意价值高昂的公司用车

在本案中,一名独资股东兼总经理管理着多辆价值高昂的公司车辆。尽管针对这些公司车辆存在明确的私人使用禁令,但并未留存任何相关使用记录,例如行车日志。因此,税务机关推定存在私人使用情形。股东兼总经理的这种公车私用的谋利行为被认定构成隐性利润分配(vGA),并按车辆净成本的 25% 计入利润额。联邦最高法院(BGH)也确认了这一定性。

这种情形造成的税务影响较为重大。在公司层面,一旦被认定为隐性利润分配,通常需要进行账外调增,从而增加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的税负。在股东层面,相关利益还将被认定为资本收益。

需有充分的文档记录证明公车公用

该项判决表明,对车辆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正趋于成为审查重点。因此在实践中,除了在合同中约定禁止公车私用,还应补充规定使用规范的行车记录簿(Fahrtenbuch),以有力证明公司车辆仅用于经营用途。单凭形式上的规定而缺乏实际证明的做法,未来将很难得到税务局认可。此外,对公司车辆的使用应在总经理聘任合同以及股东决议中作出明确且一致的规定,并确保相关约定在实际中得到遵守和留档,方可获得税务上的认可。尤其是存在多辆可供使用车辆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推定存在私人使用的风险显著增加。最后,我们建议公司对各种可能适用的计税方式进行全盘了解和审慎评估。

提示

虽然按 1% 规则计税较为简便省心,但在车辆主要用于经营用途的情况下,采用行车记录簿往往可降低税负。如若缺乏充分的文档记录证明,则存在税务机关认定构成隐性利润分配的重大风险。


本文德语原文源自《PKF Magazin》:Firmenwagen: BFH verschärft Nachweise bei Gesellschafter-Geschäftsführer - PKF Deutsch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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