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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要求特定企业全面披露其可持续发展活动。
其基础是《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ESRS),该标准为统一、可比较并可审计的报告设定了具有约束力的框架。
自2024年1月1日起,大型、资本市场导向型企业原则上必须依据CSRD要求进行报告,但目前欧盟指令尚未转化为德国法律。对于其他企业,首次适用预计尚未到来 — 而监管框架仍在不断变化:根据欧盟所谓的“综合法规Omnibus-Verfahrens”,已决定将第二波和第三波企业的报告义务推迟两年。此外,欧盟委员会还提出了进一步的重大变更建议,包括将员工人数门槛提高至1000人,以及大幅减少需报告的数据点。未来,对可持续性信息的审计,也将仅限于有限保证(limited assurance)的范围内。
CSRD & 综合法规 Omnibus-Verfahren: 当前重点事项
报告义务时间推迟
对于所谓的第二波企业(根据CSRD原定于2025年报告)和第三波企业(根据CSRD原定于2026年报告),报告义务已推迟至2027年(第二波)和 2028年(第三波)(首次报告时间分别为2028年和2029年)。
CSRD内容变更
欧盟在综合法规中的内容变更,旨在显著缩小可持续发展报告的适用范围。当前的指令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将员工人数门槛提高至1,000人:未来许多企业将不再受报告义务约束。
- 简化ESRS中的数据点,以简化报告。
- 采用有限保证的审计作为未来标准。
目前仍需观察这些内容变更,尤其是关于1000名员工的门槛规定,最终将以何种程度得到落实。然而可以肯定的是,由于这些修改,许多大型企业将不再有义务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尽管如此,可持续议题依然至关重要 — 不仅是合规要求,更是企业战略要务。
可持续发展仍是战略性议题
可持续发展是一项企业战略议题,其意义远超履行监管义务。因为无论是否存在法律义务,许多利益相关者 — 从投资者到客户再到员工 — 都期望企业能就环境和社会问题做出可靠的承诺。自愿披露报告的企業将获得额外价值:它们将巩固市场地位,提高应对未来风险的韧性,并提升作为雇主的吸引力。
义务还是自愿:可持续发展报告将为企业带来回报
无论是强制还是自愿,一份结构合理的可持续发展报告能带来明显优势。越来越多的企业自愿发布报告,以:
- 提升声誉与建立信任,
- 系统识别可持续发展风险,
- 挖掘绿色金融潜力,
- 提高雇主吸引力,
- 满足利益相关方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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