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员工派遣中的利益归属问题
在关联企业间跨境派遣员工的情况下,接收企业通常被视为经济雇主(实质用工方),即在经济上承担人员成本的一方。其前提在于,接收企业将派遣员工纳入本公司的经营体系,并实际承担该员工的劳动报酬,或根据独立交易原则理应承担的劳动报酬。费用承担方的判定原则在于:员工的履职行为主要为哪一方雇主利益所服务。
提示:
该项判断应基于多项因素综合作出,例如员工所履行的职能、所需的专业资质以及实际履职地点等。纳税人须通过适当的证明材料,对员工履职的利益归属进行举证说明。
针对费用承担方证明的简化规定
德国联邦财政部曾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发布函令,对相关规定作出说明。而 2025 年 12 月 19 日新发布的函令取代旧规,推出一项简化规定:根据新规,若派遣企业出具证明,确认其已依据独立交易原则将相关成本向接收企业进行转嫁,则该证明文件将被视为具有足够举证效力。
该证明文件应说明,在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前提下,税法视角下的工资以及其他薪酬组成部分被转嫁至接收企业的具体比例。只要能证明与员工外派相关的所有费用均由接收企业承担,则(无反证的情况下)自动默认该员工系为接收方企业的利益服务。
提示:
反之,如果派遣企业证明继续自行承担派遣员工的费用,则(无反证的情况下)自动默认该员工系为派遣方企业的利益服务。由此可见,未来可能不再需要对相关利益归属进行全面审查。
此外,在新规的行政条文中,新增了关于应税及免税劳动报酬认定的文字:依据《所得税法》第 50d 条第 15 款第 1 句的规定,外派员工停职留薪期间的工资,出于避免双重征税的目的,其工资成本归属于未停职时按原计划本应从事劳动活动的国家。只有当两国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针对该情形明确规定了不同处理方式时,则优先采纳双边协定。德国联邦财政部通过多个示例,对该项适用原则及其操作逻辑进行了阐释。
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规则未予简化
在 2025 年 12 月 19 日新版函令正式定稿之前,德国联邦财政部曾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将草案版本发送至各行业协会征求意见。该草案还针对国际派遣人员的工资税预扣程序,提出了依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确定税收居民身份的简化规则:具体而言,草案针对已婚外派雇员在两个缔约国同时拥有住所的情形,引入一项简化规则,用以确定其生活重心,从而判定居民身份(即所谓的“tie‑breaker rule”)。之所以提出这一简化规定,是因为雇主在实践中往往无法、或者耗费巨大资源才能确定员工的生活重心。征求意见稿原拟规定:对于派遣期限超过三年的员工,在其已婚且未长期分居的情况下,其生活重心及协定意义上的税收居民身份,应以其家庭主要成员的居住地为认定标准。然而,该项简化条款最终未被纳入 2025 年 12 月 19 日发布的最终联邦财政部函令。
提示:
尽管该新版函令的发布日期为 2025 年 12 月 19 日,但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在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经纳税人通过申请形式,该规定可适用于所有尚未结案的事项。
本文德语原文源自《PKF Magazin》:Grenzüberschreitende Tätigkeit – Neues BMF-Schreiben bringt nur teilweise Vereinfachungen - PKF Deutschl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