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赠送礼品时,以下三个方面尤其需要注意:是否可以作为营业支出、销项增值税与进项增值税的规定,以及收礼方是否为所收的礼品缴纳税款。
1. 关于营业支出的抵扣,需特别注意50欧元免税限额
虽然原则上可将赠予客户和商业伙伴的礼物作为营业支出,但其实仅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才适用:
- 业务动机:赠与必须出于商业目的。
- 价值不超过每人每年 50 欧元限额:只有在全年内送出的所有礼品总额不超过 50 欧元时,才可作为公司营业支出;一旦超过该限额,所有礼品金额将不可作为公司支出。
- 记录义务:所有礼品必须逐一记录。
- 包装和运费不计入礼品价值,但礼品上的个性化标记或印刷则要算在内。
此外,还必须区分该礼物是否构成税法意义上的“礼物”。只有无偿赠与的礼物,才适用上述规定。但如果该礼物是购买产品的附属赠品或促销奖励,则不适用 50 欧元的限额,因为此类礼物并非无偿赠与。
提示
低价值小礼品(一般低于 10 欧元)无需注明收礼人即可作为公司支出。因个人特殊情境(如生日或婚礼)而赠送的礼品,只要金额不超过 60 欧元,不计入 50 欧元的免税限额。
2. 如果赠与者有权抵扣进项增值税,则50欧元的免税限额按净额计算
如果没有该资格,则应以含税金额(毛额)计算。如果超过免税限额,不仅不能作为营业支出扣除,而且也不能抵扣进项增值税(《德国增值税法》第 15 条第 1a 款)。但是,如果礼品的价值低于免税额,则无需为无偿赠与缴纳销项增值税。
提示
即使因记录不完整而无法作为营业支出,进项增值税仍可抵扣。
3. 礼品可能被视为收礼人的经济收益,从而构成营业收入
当礼品价值达到 10 欧元以上时,就可能会产生纳税义务。但是,送礼企业可以根据《所得税法》第 37b 条的规定缴纳固定税率的税费,避免给收礼人带来纳税负担。固定税为总价值的 30%,外加团结附加税和教会税,由送礼方自愿缴纳。一旦选择缴纳,则全年所有礼品都必须按此规定处理。收礼人必须被告知该税已由送礼方承担。
提示
承担的固定税款是否可作为营业费用扣除,取决于礼物本身是否符合营业费用扣除的条件。
总结
赠送礼品是表达对客户与业务伙伴重视的有效手段,但在税务上可能暗藏风险。企业应注意免税限额、正确的记录方式以及对增值税的潜在影响。由送礼方承担固定税款,可能是一种巧妙的解决方案,可妥善避免收礼人承担税务负担。细致的规划不仅有助于增进与客户的关系,也能确保税务上的合规。
本文德语原文源自《PKF Magazin》:Geschenke an Kunden: Steuerliche Fallstricke vermeid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