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告别一次性消费社会
《欧盟维修权指令实施法》的目标是改善欧盟内部市场的运行,同时提高消费者保护水平,并推动经济进一步向循环经济模式转型。为减少仍具使用价值商品的过早废弃,并鼓励消费者延长商品使用寿命,该指令旨在强化各成员国关于商品维修的法律规定。以下对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提升维修服务的价值
为实现提升维修服务价值这一总体目标,相关法规作出了以下规定:
可维修性成为评估产品价值的重要要素
根据《德国民法典》(BGB)第 434 条第 3 款第 2 句,除耐用性、功能性、兼容性和安全性外,今后,可维修性也将作为判断商品是否具备通常应有品质的特征之一。
选择维修而非更换商品可延长瑕疵担保期限
为了鼓励消费者在购买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商品质量问题时,优先选择维修,而不是要求更换商品,立法对此设置了激励措施。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439 条规定,若消费者在瑕疵补救履行中选择维修而非更换商品,则依据第 475e 条第 5 款规定,瑕疵担保期限可一次性再延长十二个月。
卖方的信息披露义务
今后,经营者应在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439 条在进行瑕疵补救之前,告知消费者其有权在维修与更换商品之间进行选择,以及选择维修后适用的瑕疵担保期限延长(《德国民法典》第 475 条第 4 款)。此外,在补充交付过程中,如消费者明确要求,经营者还可向其提供翻新商品(《德国民法典》第 475 条第 6 款)。
瑕疵担保期届满后的维修
制造商有义务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对特定商品在瑕疵担保期外继续提供维修服务(《德国民法典》第 479a、479b条),并提供相应的信息(《德国民法典》第 475 条第 4 款、第 479d 条)。制造商应以合理价格提供备件及相关维修工具,且该价格不得对维修形成阻碍(《德国民法典》第 479c 条)。此外,今后不得采用妨碍特定商品维修的硬件或软件技术(《德国民法典》第 479e 条)。 上述义务适用于《德国民法典(草案)》第 479a 条规定范围内的制造商。具体而言,是指为消费者生产《维修权指令》附件二所列产品的企业。目前包括:大型家用电器、电子显示设备、特定信息与通信技术产品、焊接设备、吸尘器以及电池驱动轻型交通工具。
维修期间提供替代产品
立法程序中新增的一项修正案规定,卖方可在维修期间向消费者免费提供替代商品。
企业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由于未来仅在技术上无法修复的情况下方可拒绝维修,企业需要做好以维修代替更换、以备件代替新品的准备,因此,企业将面临一系列新的挑战。
审查产品组合
企业应当审查其哪些产品在法定瑕疵担保期届满后仍须履行维修义务。制造商应进一步加强可维修产品的开发和销售。
加强备件管理
对于享有维修权的产品,应当配备充足的备件。常见易损件如电机、电池、密封件及阀门等均应保持库存储备。如无法确保足够库存容量,则应保证能够在供应链内及时采购所需备件。对于备件采购周期较长的情形,企业可考虑向消费者提供备用设备。
优化业务流程
企业应对维修流程进行标准化管理,涵盖从维修报价、维修周期确定到维修实施计划等各个环节。相关措施还包括制定维修指南、提供软件更新以及建立在线服务平台。企业还应根据新的法律要求调整一般交易条款(AGB),必要时增加优惠或折扣规则。
专业人员的资质提升
企业应加强专业人员的持续培训。有关培训不仅涉及服务热线和客户服务人员,也包括负责故障诊断及故障排除的维修人员。此外,企业还应在线提供相关产品技术信息,为维修工作提供支持。
建议
维修权新规不仅带来新的合规要求,也为企业创造了新的业务领域。例如,建立自有维修中心、开展上门维修服务、发展备件市场以及提供翻新产品。
本文德语原文源自《PKF Magazin》:Recht auf Reparatur: Neue Pflichten für Hersteller und Händler | PKF - PKF Deutschl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