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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2025

在德国,劳务派遣受《劳务派遣法》(Arbeitnehmerüberlassungsgesetz)的严格监管。然而,集团内企业之间的人员派遣却适用较宽松的规定(即“集团特权”),无需获得德国联邦劳动局(Bundesagentur für Arbeit)的批准。此举旨在让企业集团能够灵活应对不同的人力需求。尽管如此,德国联邦劳动法院(Bundesarbeitsgericht)现已明显收紧集团内长期派遣的适用范围,受影响的集团公司应重新审查其员工派遣情况。

免许可的例外情况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被暂时派遣至实际用工单位工作。虽然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但被派遣劳动者被纳入用工单位的工作组织中从事劳动,并受其指挥与管理。原则上,此类劳务派遣须经德国联邦劳动局批准,但有一些豁免情况,其中“集团特权”是实践中最重要的例外情形。若派遣发生于《德国股份公司法》第 18 条所定义的集团企业之间,且企业并非为了派遣而招聘和雇用该员工,则无需许可(德国《劳务派遣法》第 1 条第 3 款第 2 项)。


实际案例分享:

一名汽车集团的座椅装配工在另一家集团公司的厂区工作了将近 12 年。他主张派遣缺乏《劳务派遣法》所要求的许可,导致派遣合同无效,并要求确认其与用工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存在。


针对集团特权的限制性解释

在审理过程中,下萨克森州劳动法院在 2023 年 11 月 9 日的判决中驳回了该诉讼请求,认为法规中提到的两个条件(为了派遣而招聘雇用)必须同时存在,才能排除集团特权,需符合“和”一词的字面意思。只要招聘员工不是为了派遣,则集团特权可适用。

然而,德国联邦劳动法院对此持不同意见,在 2024 年 11 月 12 日的判决(案号:9 AZR 13/24)中将法条中的“和”解释为“或”的意思。因此,要适用该特权,员工既不能是为了派遣而被招聘,也不能为此目的而被雇用。法院进一步指出,如果员工在多年间持续被派遣至另一集团公司工作,即可认定为“为派遣目的而被雇用”,而本案显然属于这种情况。


建议

由于德国联邦劳动法院对集团特权进行了限制性解释,集团内部派遣员工的风险显著增加。我们建议集团避免长期将员工派遣至集团内其他企业,并在派遣期间至少安排员工返回劳务派遣单位工作一段时间。对于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如罚款、与用工单位形成正式劳动关系),我们建议企业在安排派遣员工前寻求专业法律咨询。


本文德语原文源自《PKF Magazin》:Arbeitnehmerüberlassung: Einschränkung des Konzernprivile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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